校字〔2024〕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图书馆工作,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全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
(二)建立健全全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体系,方便全校师生获取各类信息;
(三)不断拓展和深化服务,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四)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
第二章 体制和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安排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图书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馆长负责制。学校在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对于涉及文献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听取其意见。
第六条 图书馆馆长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馆长主持全馆工作,组织制订和贯彻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队伍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
第七条 根据学校机构设置有关规定,图书馆一般设置资源建设部、公共服务部、参考咨询部、技术服务部等部门。
资源建设部负责中外文图书的采购、验收、分类、加工、著录、典藏和编制新书通报以及数据库资源建设等工作。
公共服务部负责图书借还、书库图书的管理与清点等工作。协助参考咨询部做好新生入馆教育培训工作。
参考咨询部负责图书馆资源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开展信息咨询,承担新生入馆教育、数据库资源培训、馆内工作人员培训、读者协会管理、阅读推广、信息检索课程教学等工作。
技术服务部负责全馆现代化设备配备、安装、管理与维护,图书馆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数据备份,图书馆网站和数据库资源的管理、维护,以及自习室、研修间、朗读亭、电子阅览室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作为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学校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第九条 图书馆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工作例会每周召开一次,总结本周工作,布置下一周工作,研究图书馆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图书馆工作人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由馆长作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第三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十条 图书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馆藏基础和资源共建共享的要求,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采集各类中外文文献资源,逐步形成知识门类齐全、能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馆藏体系。
第十一条图书馆在文献采集中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他载体文献,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注重特色资源建设,保持重要文献、特色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注重收藏本校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各类型载体的教学、科研资料与成果;寻访和接受社会捐赠;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第十二条 图书馆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对新入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及时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并建立完善的信息检索系统。
第十三条 图书馆合理组织馆藏纸质资源,便于用户获取和利用;加强文献保护与修复,保证文献资源的长期使用。
第十四条 图书馆应注重建设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系统,参与校园信息化建设和学校学术资源的数字化工作,建立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第四章 服务
第十五条 图书馆坚持“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服务理念,保护师生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益和用户满意度。
第十六条 图书馆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开馆每周不低于110小时,假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开放;网上资源的服务做到全天24小时开放。
第十七条 图书馆应不断提高文献服务水平,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提高馆藏利用率和服务效率。图书馆应积极拓展信息服务领域,提供数字信息服务,嵌入教学和科研过程,开展学科化服务,根据需求积极探索开展新服务。
第十八条 图书馆全面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图书馆应重视开展信息素质教育,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信息素质课程体系建设,完善和创新新生培训、专题讲座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九条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积极采用新媒体,开展阅读推广等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 图书馆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条件,设置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岗位,支持与图书馆有关的学生社团和志愿者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应加强各高校图书馆之间以及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共享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应保护读者合法、公平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应为残疾人等特殊读者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文献信息服务。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制订图书馆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严格遵循相关的专业标准,不断完善业务规范和考核办法,改进和优化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在学校支持下,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和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鼓励馆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发表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应注重统计工作,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存和分析。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建立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制订管理规范,妥善收集、整理和保存文书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应重视馆藏文献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整的资产账目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图书馆应重视公共安全管理,采取多种防护措施,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护人身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积极开展业务评估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办馆效益和水平。
第六章 人员、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应根据服务项目与时间、设备设施管理维护的要求、馆舍布局等情况,配备足够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包括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图书馆专业馆员培养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重视培养高层次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通过在职学习和进修,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把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图书馆的经费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运行费和专项建设费。运行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三十八条 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总量和纸质文献信息资源的年购置量应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全校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图书馆统筹协调、合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服务和办公所需的各种家具、设备和用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条 学校积极做好图书馆馆舍、设备的维护维修,根据需要持续改善图书馆的服务设施,重视图书馆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等防护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beat365中国官方网站图书馆工作规程(院字〔2013〕3号)同时废止。